市委 | 市人大 | 市政府 | 市政协

登录|注册
  
  • 首页
  • 城市介绍
  • 资讯中心
  • 信息公开
  • 领导之窗
  • 招商投资
  • 便民服务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某某市人民政府

公德在我心 文明贵在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款。

二、将第七条**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我们 | 招商投资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某某城市政府 承办:某某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某某市某某县 电话:400-920-XXAA 

Copyright yourname allrights reserved